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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渑池之会,今有渑池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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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以秦赵之会流传千古,现以造离奇冤案又将闻名天下!
2007年河南渑池县发生了一起离奇冤案(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
渑池县振宏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一个合法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三证齐全。2005年6月开张营业,为洛阳玻璃集团的子公司---龙飞龙翔公司(简称玻璃厂)供应经废玻璃(用作炼玻璃的添加剂)。经营期间依法纳税,不足一年上缴税13万多元,无任何不良记录。
2006年5月渑池县国税局以“五(家)保一(家)”为名强行收走了振宏公司的合法销售发票,使其无法正常营业。被逼无奈,当事人于2006年底被迫挂靠山东章丘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由该公司为其开具废旧玻璃销售发票。发票的更改,事先取得到了税局认可。2006年底到2007年4月,章丘公司依据当事人呈报的交易情况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三次、27张、23万多元,玻璃厂凭票结账,并根据有关规定到县税局申报抵扣税款。前两次申报通过了国税局的审查并实施了抵扣。第三次申报后,国税局告知发票属假。2007年11月,国税局以“已触犯刑法205条”为由将玻璃厂移送司法。之后,当事人便莫名其妙地遭到逮捕、起诉、判刑。2016年7月该案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没有结果。
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孙某让章丘公司虚开发票27张、23万多元,到税局抵扣税款。县法院2008年开庭审理,10个月后做出有罪判决(判三缓四罚金10万),未判先罚。2009年三门峡中院终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40个月后渑池法院开庭重审,在没有任何补充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坚持有罪判决,并得到了三门峡中院的支持。2014年8月,三门峡中院曾对申诉做出立案决定,但14天后突然变成了驳回申诉。
很明显,当事人的行为是误用假发票。对于这一事实,税、公、检、法都予以默认。然而这一行为在刑法中没有任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最高法院2001年第六辑《刑事审判参考》在第107号指导案例中,对“虚开罪”给出了裁判理由,对如何将立罪四要件用于虚开罪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根据裁判理由,当事人与虚开罪无关。
河南省著名一级律师张XX,北京政法学院资深教授刘X始终坚持无罪辩护。2009年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国家顶级法律专家(包括著名刑法学家、北大资深教授杨敦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法室原主任、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房维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副院长丁慕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高级法官甘明秀)对本案做了专题论证,一致认为,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渑池县税局没收合法发票是造成本冤案的唯一原因。关于收发票的原因,2007年说是“五保一”。2009年变成了违法某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明文规定“不做执法依据”),即使真的违反了规定,为什么不说违反哪一条?为什么不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书面通知当事人”?最近税局又强调,他们有权没收发票!是啊,他们是有权,但不知这个权从何而来?干嘛用的?
真乃是: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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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530 提问时间:2017-01-31 22: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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