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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们终审生效的房产纠纷判决书,申请执行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却说还要打一次官司才能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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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因房产纠纷经过近4年的一审终审再审后,判决确认了双方的房产份额,原告是75%;被告是25%(在一审判决书中,经法官征求双方对该房产价格认可为360000元,但未写入判决书中主条文)。原告带着生效判决书去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该案子还要打一次官司才能执行。原因是该房产价格360000元未写入判决书主条文。当事人想问律师们: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还是法院自身的规定? 为什么经一审判决书中双方认可的房产价格却不能执行呢? 谢谢律师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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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青山緑水 提问时间:2017-06-02 17: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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