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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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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4个兄弟,我排行老二,大哥和两个弟弟都有工作,有的在外地,有的在当地县市。1975年我当兵退役后本来可以参加工作,但是,当时父亲生病,小弟弟仍在读书,那时候还是人民公社生产队时期,除了参加集体劳动,家里领粮领草、挽水浇菜种自留地、修房子垒墙等都需要个成年人支撑。更重要的是,父亲生病卧床需要人照顾,大哥就商量我说“家里需要个男人,你就不要出去工作了,在家里照顾一下父母和弟弟,以后我们决不会亏待了你。”当时,我也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但在大哥的劝说下,自己也不忍心抛下体弱多病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弟一走了之。就这样,我放弃了参加工作的机会,一直留在农村务农,留在父母身边照顾父母和弟弟。我结婚后虽然与父母分开生活,但与父母只有一墙之隔,父母那边的大活小活大事小事都是我的事,并且每年要给父母家拨付部分工分(父母家挣得工分不够,生产队不分口粮)。父亲卧床三年期间,我与妻子昼夜照顾,直到父亲去世。在外地工作的大哥和三弟只是偶尔回来探望一下,当然也给母亲钱。小弟毕业以后,盖房子娶媳妇,也都是我为主操办。农村土地承包后,我和小弟分种了母亲的土地,负责母亲的吃粮和柴草。后来,大哥将小弟也安排参加了工作。我不但要照顾母亲,小弟的家土地耕种和家里的大活小活包括换煤气罐、换个电灯开关之类的事也都喊我去做。
三年前小弟发生工伤去世,所在单位赔偿给他的妻子和女儿一百二三十万元,同时赔偿给我母亲部分养老费。去年冬天,发现母亲得了癌症后,不管兄弟们在不在家,我一直陪伴左右。今年夏初母亲去世,扣除治疗费、殡葬费用等,母亲还剩下人民币十四万元的一张存折。大哥说:这些钱主要是小弟的命还来的,应该给小弟家,先拿出十万给小弟的两个女儿每人五万(都已成年,一个已经结婚),剩下的再平分。我认为这个分法不合情理更合法。
第一,我认为,母亲去世后剩下的钱,无论是何来源都属于母亲的遗产。虽然大部分是因为小弟工亡的原因所得,但那是母亲应该得到的补偿,就是母亲的钱,母亲没用完留下来的就是母亲的遗产,不应再将这钱与小弟的死混为一谈。最起码应按《继承法》来分配,小弟的两个女儿只能得他父亲应继承的那四分之一。我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第二,按照当年大哥劝我留在农村照顾父母“不会亏待我”的承诺,和我照顾父母四十年,牺牲了个人舒适生活和有保障的经济来源、付出的最多这个现实,我是否应该多分得遗产?
第三,大哥是否应该兑现当年的承诺? 如果他不兑现承诺我该怎么办?
第四,母亲生前还有一张活期存折,母亲病重期间一直由大哥保管,处理完后事后,发现有一万六千元不知去向。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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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0871 提问时间:2017-06-07 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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