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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检察院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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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检察院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司法不公正是压倒法治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治,遵守法律,必须以法律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
韶关市检察院伪造或者变造拘留证(韶市公北[1999]143号),以检察人员冒充公安人员拘留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构成违法拘留。
韶关市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韶北检局监[1999]02号)在释放后将嫌疑人关押报案单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构成非法拘禁。
韶关市检察院因非法拘禁败露,(韶北检局保[1999]08号)强迫嫌疑人家属取保候审,规定由检察院执行,交纳保证金二万元,而且到期保证金不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六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到期后应当退还保证金,构成违法敛财。
韶关市检察院最终撤销案件(韶北检局撤字[2000]01号),但是未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交到收件人本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收件人本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应邀请邻居见证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构成疑罪从挂。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委赔1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委赔监38号不予国家赔偿的裁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sg888833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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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g8888338 提问时间:2018-05-20 16: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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