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起诉离婚彩礼追回
0本人于17年大年三十,经人介绍和A认识并于18年二月初六结婚,约定给予女方彩礼8万元,结婚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我方支付导致外面有了10万元借款,婚后A以工作缘由返回北京,一两个月仅回来一两天,甚至每个月回来不足1天。今年年底A提出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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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4078 提问时间:2019-02-07 0: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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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2-13 9:28:42
根据法律规定: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律师积分:63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