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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0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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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018 提问时间:2019-09-08 7: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