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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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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平事小良为受益人。李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60天的缴费省限期,保险合同于2008年6月1日失效。2008年6月10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中请保险单复效,并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于2008年11月10日恢复。
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2010年1月3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李德良是在2010年1月3日自杀,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
同题.
1.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合同期间怎样计算,是视作订立的新保险合同还是原保险合同的延续?
2.本例中李德良自杀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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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5753655066 提问时间:2022/1/3 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