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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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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不服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7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苏07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回复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人不能接受,因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冤案不主持公道,申诉人再向该院提出,等于自掘坟墓,自我埋葬,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为申诉人纠错平反。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刑终201号刑事裁定书,请求最高法重审本案,将申诉人的冤案纠错。
事实与理由
赣榆区人民法院根据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申诉人徐恒明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是申诉人还清贷款后欲加的罪名。判决书认为申诉人欠罗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0元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属于枉法判决。从申诉人于2015年调出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以证明。申诉人虽有欠罗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0元,但调出的《公共信息明细》中没有执行记录。该罪名是申诉人后来举报村官村霸及其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墩尚镇、赣榆区充当村霸保护伞不给处理,申诉人后来利用网上平台,将村官村霸连同其保护伞一起举报,结果申诉人不但被村官殴打,还被黑恶势力保护伞拘留4次,并被用最重的刑罚戴上手铐脚镣,关进看守所。逼害威胁申诉人不准举报。2017年申诉人再调出《公共信息明细》,才有被法院拒行的记录。申诉人被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19年1月24日,被赣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时间是2019年4月23日。
申诉人欠贷款15000元在2017年10月26日已经还清(有还清贷款证据)。申诉人是还清贷款后被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显然是枉法判决。(2019)苏0707刑初46号对申诉人的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赣榆区人民法院对申诉判决的罪名不成立。赣榆区法院将申诉人举报村官的保护伞认为是诽谤,由此可以说明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错误。
赣榆区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刑事判决属于滥用权力。该刑事判决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显然是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申诉人还清贷款后,所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法律哪一条规定罪名成立?判决书所谓的证据充分在哪里?证据确实在哪里?这不是乱扣罪名压制申诉人反贪反腐吗?
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没有申诉人贷款的罗阳农商银行行长张超的证言。因为有案外人任友诗欠申诉人的钱,申诉人2007年向赣榆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欠款执行到位,钱在法院,法院可以将该执行款可以偿还申诉人的欠款。并且,张超行长同意申诉人只还本金,利息只需还102.81元,该证言被一审法院故意隐瞒。
申诉人因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是按照赣榆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抄的刑事裁定书。为什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乱作为,不主持公正,可能是申诉人以前举报了赣榆区有关主要领导充当村官村霸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缘故吧。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认为:赣榆区人民法院多次对申诉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三次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说词,完全混淆是非。赣榆区法院只有在2017年9月1日下达一次财产报告令,申诉人于2017年10月26日还清贷款。没有对申诉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只有在2016年9月9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4日对申诉人做出4次《拘留决定书》,是借申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镇压申诉人在网络平台上举报村官村霸与其保护伞。因为举报被网友点评申诉人遭到人身迫害。判决书拘留申诉人只承认三次,其实有4次。所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是制造冤假错案。
申诉人因冤比海深,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回复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对此回复,申诉人接受不了,如果终审法院依法办案,就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还清贷款后被判拒执罪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然而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审查证据,更没有调查,而是根据一审虚构的事实作出的裁定。所以,江苏省回复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等于是叫申诉人自挖坟墓,自我埋葬,是不为申诉人纠错。
申诉人出示还清了银行贷款2年后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刑一年是冤假错案。对申诉人的罪请求出示法律依据,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恳求重审本案,为申诉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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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5932 提问时间:2022/2/22 1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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