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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通过手机软件相识一女性,女方上技术类院校,二人你情我浓,男方网购了一些礼物送给女方,在假期相约。
相识后,双方在宾馆欢聚多日,一同在女方学校附近游玩,后在假期后分别。女方打车回家,男方前往火车站返程。分手时,双方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被男方删除。
由于女方假期及假期后未上学,学校报警,警方在火车站将男方带回。
经审讯,以“双方第一次涉嫌强奸”及“男方明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指控男方。
律师介入后,依法提出了相关调查取证申请以试图帮助澄清事实,但由于时过境迁及男方笔录的内容,导致警方没有全面的去调取,还原事实过程。在手机等存储关键信息的证物无法掌握的情况下,在双方相处事实能存疑排除第一次指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男方的笔录为关键依据,做出了低于检察院量刑意见的判罚。
律师建议,网络交友相处时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避免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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