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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四年令神伤

2015-09-22 17:19:59 | 董补民 | 27人浏览 | 0人评论

一诉四年令神伤

有人说,这个案子并不大;也有人说,这个案子并不难;还有人说,这个案子很清楚。笔者也有同感。然后,就为了不大,不难也很清楚的案子,官司却打了整整4年。跑了近百次的地方,找了近百次该找的人和单位,日复一日,年和一年,耗资近万,官司仍没完没了。案子就像踢足球似的,被踢来踢去,踢的法院没了威信,踢得人们对法律没有信心,踢得俩位农民精疲力尽。这俩位普普通通的告状农民,一个叫王吉武,一个叫王秉礼。1994年9月,王吉武手拿一审判决,拖着疲惫的俩腿,恍恍惚惚回到家里,面对妻子,他欲哭无泪,欲人不能;而王秉礼则早已妻离子三家破,他孤身一人躺在某市某镇某旅社的床上,双手抱头,俩眼登着天花板发呆。

告了六个月,民事诉讼不成立

时间推移到1985年。那年,王秉礼在县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到甘某县的某开采煤矿,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开采证,税务登记证。1992年7月1日,煤矿所在地的某乡政府把某煤管站承包给A,由A任站长。A又委任某市某镇前锋村三队的B为副站长监安全员,委任刚从劳教所放出不到3个月的董学政为发煤推销员。A为完成承包任务,经三人协商后,决定从1992年7月4日开始,以没交管理费为由,强行没收煤窟,并将各矿点挖出的煤一抢而光。一到矿点,他们就用武力强迫装煤,如有人稍加反抗,他们便用石块、铁锹等凶器大打出手。最后,他们将各矿长和工人全部赶走。面对煤管站的所作所为,有些矿长敢怒而不敢言;有一些矿长眼看着自己煤窟被没收,煤被白白抢走,几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便一纸诉状递到县人民法院。本文的王秉礼、王吉武两原告也就是由此走上了诉讼之路。

1992年8月26日,王秉礼、王吉武将民事诉状呈交给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等候立案。因为县城与某煤矿相距500多公里,又无公交车,来一趟不容易。县人民法院民庭说,你们先回去,等我们研究后再通知你们是否立案。两位原告没办法,只好回去耐心等待。一直等到1992年10月24日,两人实在等不住了,于是又来到县人民事审判庭查问。县法院副院长回答,本案不予受理,理由是,煤管站抢煤属抢劫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两原告据理力争说,诉状中并没有让抓抢煤的,而只是请求收回煤窟、付清强行抢煤的煤款并赔偿损失。法院民事庭虽然无理可驳,但仍是不予立案。两原告要求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交完,十二条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但法院拒绝,致使王乘礼、王吉武无法上诉。无奈,两人只好于1992年11月1日,写了份申诉书递交给县人民大常委会。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1992年11月4日县人民法院终于决定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受理。尽管这一来折腾了两个月,但总算还是立案了,为此两原告在精神上总算得到了一点安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立案的当天,县法院办案人员要求两原告一次性分别交清诉讼费1200元和500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来《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中明确规定,诉讼费自立案后7日内交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由于两位原告在此之前向县人大告了法院的状,因此才招来了承办法官的故意刁难。两位当事人此时经济上虽十分拮据,但为了不失去这好不容易争来的求生机会,只好东凑西借按规定的时间当日付清了诉讼费。诉讼费刚交完,经办人员接着又提出,你们的案子要去煤矿调查,我们的办案经费很紧张,小车的汽油费要你们负担。两位原告为了尽快了结此案,也只好点头同意,但要求法院给个收据。办案人员的脸刷的红了,摆摆手说;‘算辣,这话权当我们谁都没说’

1992年12月19日,县人民法院终于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出示证据表明,王秉礼被抢去原煤1260吨,王吉武被抢原煤250吨。律师同时还揭露了煤管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强行到各煤窟抢煤,若有不从,轻责骂重者挨打。

2、强行没收各窟主辛辛苦苦自筹资金建起的煤窟,然后又转让人开采,从中牟利。 3、提高管理费价格,将每吨3.90元的管理费提高到9元。

4、压底煤价,将每吨50元的煤价压底到每吨35元,由煤管站统一销籍。

律师最后强调,被告方非法抢煤收窟的事实已十分清楚,被告方不应也无权抢煤收窟并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巧取豪夺,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工公的判决。 ` 然而,待到1992年12月24日宣判时,两原告拿到的既不是裁定书,也不是决定书,更不是判决书,而是县法院的一纸通知。通知上写道:“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乡政府出处理…….”

原告起诉被告,现在法院却认为要由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理,这不是天方夜谭吗?

受害人受罚,再次起诉

1993年2月22日,乡政作出了《关于某煤管站和王吉武、王秉礼二同志发生经济纠纷的处理决定》。决定中称:一、煤管站拉王吉武150吨煤,每吨按35元计,共计5250元,由煤管站负责与1993年底前全部退请。二、煤管站拉王城礼原煤244.70吨,每吨按35元,计款8564.50元,从中扣除管理费1740元。此外,煤窟1991年发生伤亡事故没有报当地人民政府,罚款1000元,1992年借去替水??,扣款1000元,合计扣款3740元,剩余4824.50元由煤管站负责于1993年2月22日当面全部付清。三、王吉武、王秉礼提出的差旅费、诉讼费、误工补助、停产损失等费用,煤窟站一律不予承担。四、当地人民政府能够随时解决的经济纠纷,王秉礼未经当地人民政府越级告状,并且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程序,使煤管站受到不应该的经济损失,为此王乘礼即使撤出某煤矿。

至此,一个明确的民事纠纷案件被人为地转为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王秉礼、王吉武对被告方乡政府这个歪曲事实真相、显失公的处理决定当然不服。《处理决定》,按照县法院的《通知》,他们又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提起了诉讼。但县法院行政审判庭不予受理,理由是;要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不服再来本院起诉。当两原告拿着诉讼到上级行政机关县法制局要求复议时,法制局明确回答;不予受理,理由是;“县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开庭审理,就不应该再由乡政府处理,所以我们不能倒过来处理法院没处理完的案件,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你们还是到行政庭起诉去。”二原告再次来到人民法院行政庭,但行政庭还是不予受理。于是两位原告只好又向县人大常委会申诉,这样县人民法院总算勉强受理了此案。

1993年6月5日,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传唤双方当事人于6月8日开庭,又是年被告方即不审请延期又不按时到庭。

6月8日,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再次传唤当事人。这样,在3天之后,本案总算开庭了。原告律师根据阅卷和亲自调查取证认定,乡政府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显示公正。

第一、《决定》把抢煤说成是拉煤与事实不符。

第二、《决定》认定的抢煤数量错误。王吉武被抢走的煤不是150吨而是250吨,王乘礼被抢走的煤不是244.7吨,而是1260吨。

第三、《决定》认定每吨煤价35吨与实际上每吨当时售价50元相差15元。

第四、有什么理由或法律规定让王乘礼撤出某煤矿不让开采?

第五、乡煤管站凭什么不承担两原告的差旅费、误工补助及停产损失和诉讼费?几经艰难曲折,法律还是公正的,判决书下来了,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煤管站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有关决定是合法的,乡政府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准确,所依据的事实准确。”

判决书下来了,俩原告不禁流泪满面。朗朗乾坤,难道就无处讨回一个公道?告一定要告,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告!就是倾家荡产也要讨回一个公道!他们委托律师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93年9月26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下达了载定书: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至此,王城礼、王吉武似乎看到一线希望,他们对一些关心本案的人们说:“我们相信法院是人民法院,更相信法院是公正的。”

然而,王城礼,王吉武俩人没想到,案件发回县民法院重审后,便如石沉大海,泥牛入海。

一场折腾不休的官司,能把一个人拖得扭曲变形,急得发疯。

人们不禁要问:发回重审的案子难道就没有个办案期限?

1994年7月21日,心里交瘁的王城礼、王吉武背着干粮,迈着疲敝的步伐在诉讼路上又开始了艰难的跋涉。当多次去一审法院催办无望时,他们只好硬着头皮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腹满的苦哀。中院院长发怒了,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责问。

1994年7月22日,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催###一审法院终于给二原告发了传票,定于7月29日开庭审理。

7月29日下午3点,二原准时到庭,又不见被告踪影,于是法院当庭宣布:开庭时间无限期廷长。

1994年8月5日,被告姗姗才来。法院调解了一天但双方未达成协议,于是又通知晚上8点开庭审理。

1994年8月30日,法院给原告代理律师送来了三分判决书,但次日又因错别字太多而被更换。

一审法院的第二天判决认为,被告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违法侵权行为,应负主要责任。但在认定煤管站抢煤吨位上却无中生有地冒出了个200吨与318.7吨,在煤价上仍坚持煤管站压低了的35元,在打井投资款,差旅费认定上仅凭估计,对煤窑的停产损失及误工补助不认可,对于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判,俩位原告仍表示不服。

1994年9月9日,俩位原告再次上诉到地区人民法院。

又是整整的一年的等待。

1995年9年1月,王吉武,王城礼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书。整整的4年诉讼之路,在律师的帮助下,俩位坚持的农民终于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讨回了一个公道。(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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