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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事惹来盗窃案

2015-09-22 17:30:04 | 董补民 | 30人浏览 | 0人评论

农村婚事惹来盗窃案

走进七月,如同走进一座烈焰腾腾的熔炉,这样的热度让人浑身发汗,饮食难咽,四肢无力,心猿难安。桃红柳绿的春天过去了,炎热的夏天来临了。夏天骄阳似火,无情的炙烤着大地,平常精神抖擞的大树也变得无精打采了。平时活蹦乱跳的小狗,也懒洋洋的躺在大树下,露出了红红的舌头。路边两旁的大树上,知了没完没了地叫,好像在说:热死了,热死了。小花低下了头,小草弯下了腰,小狗抖动着舌头,一切都显得无精打采。太阳像个大火球般挂在天空,烧烤着大地。马路上,柏油已被太阳烤得发软了。一股热浪扑面而来,让人气也喘不过来。路上的人寥寥无几,平时热闹的步行街上,没有了往日人头攒动的人群,广场上空荡荡的,公园的座椅上也没有人坐着休息,孤单的在那儿。

这真是一个炎热的夏天,热得让人无可奈何。

那是七月的一个下午,天气非常的炎热。

刚一上班,就有一位老妇推门进了我的办公室,急切地说:“好律师呀,你可得救救我儿子,他可是我唯一的亲人了,今年才二十二岁就犯了盗窃罪,一切全完了!让我这个快七十岁的老婆子以后可咋活呀!”看着老妇悲切的心情,我决定为她儿子辩护。

经过审批,办完了法律援助辩护手续后,我便提上公文包,顶着烈日,顾不上炎热和老妇急忙赶三点钟的班车到法院去准备阅卷,通过查阅案卷和阅读起诉书得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于二千年二月夜间翻墙进入本村李乙家将其价值一万五千多元的摩托车盗走。被告人仅有三次交待,而且三次交待的情节完全一样,并且卷宗中还专门记录了“被告人能如实的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老实。”看到这,我心里想,这又是一个没有什么可辩护的案子,只等开庭履行程序罢了,这个案子如此省事简单,我又觉得有点不正常,决定立即会见被告人李甲。当李甲知道我是他的辩护人后,沉默了半晌,突然说:“律师,我没有想偷李乙家的摩托,我和他的女儿李丙有二年的恋爱关系,李乙一直反对,极力从中阻止,那天夜里是应他女儿李丙之约商定骑摩托逃婚的。”果然有问题。于是,我准备作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应先从李丙身上着手调查,连续两次到李乙家,他家人都称女儿李丙不在家。我决定在村里和李甲及李丙同学之间展开调查,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查清弄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第一,大羊与李丙是同班同学,一九九八年高考双双名落孙山后建立了恋爱关系。

第二,李甲与李丙系同姓,按辈份李甲叫李丙姑姑,这在当地是绝对不能恋爱结婚的,是触犯族规的。

第三,李乙极力反对他们之间的恋爱,除了同姓不能结婚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李乙是村中的首富,而李甲家却是村里最穷的一户,牛气冲天的首富其能把女儿嫁给一无所有的穷光蛋,让自已的女儿在他的眼皮底下吃苦受穷一辈子!人常说:穷帮穷,富帮富,穷富根本不是一条路。不是一条路上的人还谈什么恋爱,李乙是个认死理的人,所以,死活不同意女儿和李甲的婚事。

了解到这些事实,我更增加了信心,但是,还缺少李丙的证据。我第三次去了李乙家,这一次明确地给李乙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发案时你女儿就在现场,所以她必须作证,有作证的义务。

三天后,法院书面通知公开审理,接到通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同意不公开审理,也就意味着我的证据起了作用。李丙到法庭作证时,见到李甲眼泪就不停地流了下来,庄严的法庭上,李丙向法官讲述了这原本就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她和李甲在高中快毕业时就已经私定终身,但因世俗的偏见,“族规”的霸道,使得他们不敢在村中公开结婚,尽管毕业后的第一春节他们已冲破了男女之间的最后界限。二千年二月十日晚,李丙约李甲半夜翻墙到她家一块外出打工逃婚到南方,决定趁夜色骑摩托走,李丙将早已经准备好了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了李甲,李甲刚把摩托推出门外,就惊动了李丙家的狗,李乙赶到一看是李甲,气不打一处来,不容分说,便抓住李甲,大声喊:“抓贼啊!抓贼啊!”就这样李甲以盗窃的罪名送到了派出所。

被告人李甲当庭也承认:“当时,他承认偷车,是考虑自已受点罪,就能保住李丙的名声。”至此,我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主观故意是决定一个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现在问题已经查明,被告李甲不具备偷盗摩托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故意是为了逃婚,而逃婚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请法庭宣告被告李甲无罪。

法庭上,公诉人对我提出的这一切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最后,法庭经过二十分钟的合议,宣告李甲无罪,当庭释放。

可是被无罪释放的李甲却高兴不起来。他说:“我虽然被无罪释放,却永远失去了我心爱的对象啊!”

因为本案使李乙丢尽了面子,一开始就不同意女儿婚事,现在又输了官司,在全村人面前丢尽了脸面,抬不起头来,又怎能把女儿再嫁给让他狠的咬牙切齿的李甲呢?

知道这种情况后,我没有从法律角度考虑去起诉李乙干涉婚姻自由。我认为李乙只所以反对女儿的婚姻,也有他自已的考虑。俗语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看来我应该去会会李乙了。

在乡下,有的农人坐在大树下乘凉,闲聊,有的坐在家里手拿“芭蕉扇”,一边看电视,一边扇扇子,几个孩子穿着背心、短裤,戴着草帽,拿着鱼网,匆匆的去捉知了了。还有几个穿着三角裤,在水里给那满舌都是汗的狗洗澡呢!那狗似乎也在欣喜若狂地喊着:“爽!爽!”。还有那爱美的乡下姑娘,把自己那乌黑亮泽的长发卷的高高的,穿着超短裙,正坐在家里不肯出来哩!

我三番五次去李乙家,给他做各种调解劝说工作。首先,我给李乙讲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禁止结婚的法律条款,并没有规定同姓就不能结婚的说法,李乙和李丙论辈份虽然算得上姑侄关系,但两家不是近亲属;既然法律都不禁止,那他们的婚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你虽然是家长,但干涉女儿婚姻自由,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再给李乙讲情理:你女儿与李甲从小青梅竹马,恋爱多年,又是同学,相亲相爱,常言说“硬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你作为家长不能活活拆散他们,破坏他们的婚姻幸福,那样女儿会记恨一辈子的;李甲现在虽然家里很穷,但不能代表一辈子都穷,他年轻、有文化,将来一定会发家致富的,更何况“情人眼里出西施”,他就是要饭的,你女儿也愿意,你是阻挡不了的,既然你知道自已阻拦不住,何不落个顺水人情,非要当那恶人?为了儿女的幸福,作为老人就是吃多大的亏,受多少罪也心甘情愿,却为什么在儿女婚事上不能放手让他们自已选择呢?你是村上的首富,心胸更应该宽阔,大丈夫能容天下难容之事,在儿女婚事上你没有什么可丢人的,如果你还不能解脱,那么你愿意当小人吗?让左邻右舍怎么看你,让儿女为此事恨你一辈子吗?……

就这样,我通过几次三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劝说,李乙的思想终于做通了。

一个月后,李乙自知阻止不了他们的婚姻,又怕他们继续逃婚,也就顺水推舟的同意了他们的婚事,为俩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当然,我也被李乙和李甲的老母软缠硬拉去参加了他们的婚礼,并作为一对新人的证婚人,使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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