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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获轻判拘役4个月

2016-10-27 13:57:55 | 李诗怀 | 23人浏览 | 0人评论

公交车上扒窃,获轻判拘役4个月


案情:


2016年7月18日,在本市355路五孔桥站开往定慧北桥方向的公交车上,被告人汤某某站在车后门处,盗窃乘客梁某双肩背包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元、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和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扒窃”;而“扒窃”即使所窃取到的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亦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结果: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李诗怀律师接受被告人汤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辩护,提出被告人汤某某具有一系列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法庭经审理,采纳了李诗怀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从轻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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