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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水,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4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水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骗取公共财产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某某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上诉人某某水犯贪污没有事实基础,更无证据给予证明。原审法院对非法占有的赃款的去向未查清,账目没有进行核对,没有查证上诉人的收入;
第二、上诉人某某水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亦不足。证据过于单薄,证人证言本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查证,而且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二审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某某水贪污、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溪县人民法院(2014)某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某溪县人民法院重新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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