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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撤销重新鉴定申请,原鉴定生效(原创)

2016-06-18 17:53:52 | 沈英华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被告撤销重新鉴定申请,原鉴定生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57822时许第一被告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小型客车,沿景德镇市昌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奥园小区路口处时,与昌南大道由北向南过马路行驶的由原告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上的原告等两人受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61天,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两个伤残十级。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仅向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导致原告垫付了17890医疗费,并且因欠款没有付清无法与医院结账。此外,被告方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其他赔偿。原告因此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为代理人,代为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车主葛某)及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8499.12元。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两个伤残十级之一的膝关节不构成伤残十级,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之后,双方共同选定了重新鉴定机构。但在法院指定保险公司缴纳鉴定费期间,保险公司派人到原告家中检视了原告的膝关节伤情,认为重新鉴定没有意义,因而书面向法院撤销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遂认定原告单方委托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合法有效,并于2016523日作出了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某各项赔偿款85969.05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葛某37117元(注:系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

三、本案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葛某承担。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四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13707981937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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