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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骗取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轻判缓刑(原创)

2017-01-31 14:40:35 | 沈英华 | 6人浏览 | 0人评论

X某骗取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轻判缓刑(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为了享受国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明知自己企业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条件,找被告人Y某帮忙伪造花名册、劳动合同、借用下岗证等手段申请办理了“再就业基地”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截止案发,X某共骗取了国家贴息资金157333.23元。认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Y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贴息资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5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沈英华律师作为X某的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虽然X某一开始申报时企业名称是某厂,但在审批过程中的2012229日即注册成立了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同时注销了某厂,所有的申报表格等材料上企业名称均已改为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报审批主管部门备案。至此,申报单位已变更为公司。此后申请贷款和申请贴息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归公司使用,贴息归公司所有,X某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相关手续,系职务行为,如构成犯罪,当属X某以单位(公司)名义实施,X某应当承担的是主管人员责任。

二、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幅度3年以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显而易见,被告人X某所代表的单位(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金额157333元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X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某和X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X某只是在得知贴息贷款的事情后,流露出想享受贴息待遇的想法,Y某就说他负责帮忙搞这件事,具体事情全部是Y某操作,X某提供的都是本厂真实的资料,其他资料都是Y某提供,和被告人陈某(公务员)的联系工作也是由Y某进行,究竟他们是怎么办理的,X某根本就不知道。在整个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X某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基本上没有做任何事,起的是次要的、辅助性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X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X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受贿的10000元里没有X某的贿款,证明被告人X某没有行贿行为,相对其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X某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即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3、被告人X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4、案发以来,被告人X某每次接受询问或讯问均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某的判决应当充分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5X某创办的企业是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有涉案企业里最规范的,职工人数130多人,安排下岗职工20多人,实质上基本符合申请国家贴息企业的要求,只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相比较其他企业根本不符合申报条件,被告人X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人身危险性,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X某属于从犯,具有积极退赃,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行贿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创办企业、安置了130多位人员就业其中不少属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对被告人X某免予刑事处罚。若如此,相信被告人定会感动于国家对他偶然失足的宽容,痛改前非,把自己创办的企业办的更好,安排更多的下岗职工就业,以实际行动报答我们的社会。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X某等人以虚假材料申请贷款贴息,获小贷中心审批后由财政局发放贴息,系行政关系,不宜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构成诈骗罪。被告人X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交全部非法所得,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

电邮:s7908@126.com

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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