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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丈夫欠四万多元被诉 法院判已分居15年的妻子无责

2018-01-24 11:51:02 | 吴丁亚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2018年1月 22日下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叶某对其前夫林某所欠的45000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2017年7月19日,原告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林某偿还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同时要求林某的前妻叶某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开庭当天,欠款人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叶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反映了叶某与林某分居生活长达15年和两被告在2017年7月份经青田法院判决已经离婚的事实,并怀疑该案涉及虚假诉讼。

        在庭前,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系统查看原、被告之间有无涉案情况时,查询到了两被告的离婚案件信息。便当场查阅了两被告间的离婚案件卷宗和庭审直播录像,竟意外发现了林某在之前的离婚案件中已经提及自己对外欠债高达27万余元情况,并且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自己的妻子叶某承担一半还款责任,其自我陈述的借款具有高度类同性,比如所有借款均为小额借贷,出借人为亲友,借款用途均陈述为生活上花销等,多笔借款没有出具借条。对案涉借款林某陈述借款时间是2012年,2015年重新出具借条。2017年7月7日,青田法院作出准予林某和叶某离婚的判决,同年,7月19日,原告徐某起诉两被告偿还借款。庭审时,经办法官根据案情着重针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款项来源,用途,出借人的经济状况,两被告间的关系、生活状况等展开审理,庭后向两被告的独生子(已经成年)了解情况,同时,电话联系原告徐某陈述的款项的出借时的详细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重新举质证,基本还原案件事实。

  吴丁亚律师提示,经审理查明,林某与叶某在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第二年5月20日便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9月6日生育了儿子林小某。青田是一个远近闻名的华侨之乡,那几年,很多年轻人在结了婚有了家庭后便选择出国创业,叶某也是其中的一员,婚后由于在国内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便于2002年左右出境至捷克务工。无奈在国外无法办理居留而一直未曾回到国内。自此,林某与叶某开始分开各自生活,叶某在国外务工,而林某一直留在国内。

  2002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在当地的环卫所务工,因工作期间醉酒从车上摔落后与环卫所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也从事过货运生意,最终因为生意平淡而歇业,此后便无固定工作没有了稳定生活来源,因为无所事事无意间恋上了 “六合彩”,导致举债度日,所欠债务无法归还。林某与叶某分居期间,叶某承担了国内儿子大部分的生活费用,两者对外没有共同经营和投资行为,在经济上没有往来。林某向徐某所借款项发生在2008或2009年期间,并非如原告之前所述发生在2003年因为叶某出国所借,实际借款为35000元,月利率1.5%。 2015年9月14日,徐某与林某再次对本笔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林某向原告出具借款45000元的借条。2016年,叶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与林某离婚,后撤诉。2017年叶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林某离婚。

  吴丁亚律师认为:

  该案林某向徐某借款属实,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叶某是否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一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清楚的一点是,叶某自2002年11月份出境后至今未回国,其与林某在生活上与经济上各自负担,被告林某借原告徐某的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而是被林某用于个人消费,根据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由林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叶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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