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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案

2018-05-18 11:11:24 | 张凯娟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212221时许,被告人龙一和被害人龙二(均为化名)两兄弟于年夜饭过后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龙一随即进自己房间,躺在床上睡觉。被害人龙二仍不依不饶跟进被告人的房间找茬,并将被告人龙一的电脑音箱及电脑桌砸坏,被告人龙一遂起身与被害人龙二理论,随即两人在房间内发生扭打。被害人龙二将龙一压倒在床上并紧紧掐住其脖子,被告人无奈之下,被告人随手从枕头下摸出一把带有刀鞘的匕首往被害人龙二身上乱捅,以此想把被害人龙二从其身上支开,但由于用力过猛,刀鞘尾部突然断裂使得刀尖露出而导致被害人龙二颈部等多处被刺伤。后被告人与亲友一起送将被害人送去医院抢救,但因被害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龙一及其家人均没有报案。后因群众举报,融水县公安局当即将被告人龙一拘传到案进行讯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初步认定,被告人龙一持刀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王海洋律师作为龙一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发表法律意见认为:

一、  被告人是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鉴于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才从枕头底摸出一把带有刀鞘的匕首往被害人龙二身上乱捅,其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龙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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