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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离婚案件的成功代理 |
原告章某某.被告江某某。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江某某随原告生活。事实与理由:2005年原告与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腊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江某某。小孩刚满月,被告就外出打工,在2009年5月份被告犯罪,被判刑10年6个月,原告对被告犯罪行为十分愤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此致潜山县人民法院具状人: 2013年7月23日 办案小结 本案经过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郑力祥律师代理原告诉讼,准备充分,取得原告的诉讼目的。该案件主要是被告方在监狱服刑的特殊离婚案件。本律师办理该类案件3起以上的办案经验,每次均取得成功。该类案件主要是在诉前要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万无一失,不可鲁莽提起诉讼,因为该类案件原告需要花费巨额的交通费用,法院要派法官派车到监狱开庭,万一不能成功,当事人损失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