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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之后

2016-05-12 16:43:47 | 李涑民 | 89人浏览 | 0人评论

                      软骨头案件起死回生

   汪某称:2014年10月,汪某与王某于通过民政局办理假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家庭共有财产全部处分给了王某,(含汪某父亲的份额)。一年后,双方的假婚姻搞成了真离婚。汪某后悔当初将家庭全部财产处理给王某。此案因超过了法定撤除期间,对汪某来说成了软骨头案件。

   2016年2月,本律师接受汪某的父亲的委托,以汪某的父亲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汪某、王某离婚时处分汪某父亲份额属于无效。

   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彻底解决三方的纠纷问题,尽量争取调解机会。通过努力,终于争取了汪家父子的份额。

    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1、《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建议: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定要慎重:一、避免损害其他家庭成员利益;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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