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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与胎儿的民事权利

2016-11-21 19:37:11 | 张四平 | 12人浏览 | 0人评论
  1. 胎儿

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28》条,《继承法意见》45条

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地位相同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2.婴儿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智力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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