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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性服务” 法律只保护幼女 不保护幼男?

2015-09-22 17:02:49 | 董补民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13岁男孩被性服务 法律只保护幼女 不保护幼男?

     近日,一起13岁男童被性服务的荒唐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陕西咸阳一男孩随家人去洗浴广场洗浴,当他们全家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被告知,男孩在浴场内接受了由女技师提供的性服务。于是,浴场要求为13岁男孩的性消费买单,金额为198元。据男孩自己讲,女技师是在问明他13岁年龄的情况下提供的性服务,他没能控制住自己。男孩的家长对此非常震惊,愤怒之余选择了报警。此事报道后,引发社会对男童保护的热议。

  幼童嫖娼谁担责?

  针对此案,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13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从意识到意志均不成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这名男童不会为这个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提供卖淫场所的老板可能涉嫌容留、组织卖淫等刑事犯罪,而对于卖淫女来说,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从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这名男童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嫖娼是违法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

  为什么14岁是法律底线?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概不具备同意与否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这就是英美国家所称的未达同意年龄

  所谓同意年龄,意味着在同意年龄之下,法律不同意幼童有性自决权。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条款中,一方面保护的是14周岁以上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必须要违背她们的性意志自由才构成强奸罪。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法律认为不存在什么性自由权利,因为她性生理、性心理、性器官都没有发育成熟,所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同意与否都构成奸幼罪。对于奸淫幼女罪,《刑法》保护的不在于性自由权利,而是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同意年龄越高,说明这个社会对幼女保护的程度越高。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将同意年龄规定为14岁,这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并且也符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文化、历史、法治发展的基本水平。

  与男童发生性关系该当何罪?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而与不满14岁的幼男发生性关系又该当何罪呢?

  法律人士表示,在我国,虽然法律将14岁确定为同意年龄,但我国的强奸罪,犯罪客体是妇女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强奸男人的行为,不在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不能制裁强奸男童的行为,所以这名女技师为13岁男童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对于针对男童的性犯罪,目前可以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第二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在学理上,猥亵行为与奸淫行为具有不同之处,区别的关键是猥亵行为不进行性交,而奸淫行为必须要进行性交。但是奸淫行为一定包括猥亵行为,因为强奸前的手段行为,都属于猥亵。比如脱衣服、抚摸、言语挑逗、性刺激等。所以强奸行为一定有猥亵行为,而猥亵行为却不包含强奸行为,强奸犯一定伴随着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者是吸收犯,只按重罪处罚。

  而这种观点也存在争议,一位基层检察官直言,就这起13岁男童接受性服务的案件而言,即使男童的母亲报了警,提供性服务的技师也很难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猥亵儿童罪的学理解释是,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而此案中,主观方面,该技师没有猥亵13岁幼男的主观故意,技师提供性服务是为了挣钱,而不是为了刺激或者满足欲望。在客观方面,该技师与幼男发生性行为,不属于性交以外行为的范畴。所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技师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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