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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03-29 14:37:24 | 邵佳龙 | 366人浏览 | 0人评论


摘要:女性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优秀婚姻家事律师邵律师将与大家分享“女性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言 客观来说,现代女人在婚姻生活容易处于弱势并非是

女性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优秀婚姻家事律师邵律师将与大家分享“女性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言

 客观来说,现代女人在婚姻生活容易处于弱势并非是对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地位的错误解读,下面罗列了一些特征供大家参考和深思。

一、情绪化

 女人都是情绪化的动物,一些附带的行为和动作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或许起初,男人会觉着新鲜,甚至有一种神秘感,也会让着点。但日子久了男人就难免会心生厌烦,自然就成了婚姻的不稳定因素。

 而这些行为和动作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大多数女人情绪一上来,就管不住自己的嘴巴。成年旧事,有的没得,能联系上的不能联系上的全都和盘托出。在女人如此激动的情况下,往往连自己都不会知道到底哪句话触到了男人心底的底线,这无疑是为婚姻关系埋下了一个伏笔。

二、自立性

  一直以来我认为女性在职场或生活中的表现较于男方都是不遑多让的,但是本文是从全国的情况做的一个解读,所以得出这样一个标题。从一定的角度来说,女人不但要有自己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要从思想和情感上自立起来,要让男人觉的没有男人,你同样可以生活得幸福。这样他才能真正从心底里在乎你和尊重你,并最终给你一个平等甚至是超过他本人的一个地位。女人的自立就是女人婚姻的生命

三、对婚姻的重视程度

  婚姻在女人生命中的比重是远远超过男人的,甚至还会是男人的几倍。正是因为她们太过看重婚姻,所以才常常会被婚姻压得透不过气,她们越是想把婚姻经营得好,越是想让老公和孩子们满意,就越是把事情弄得更糟,越是容易失去自我。总之,因为太过看重婚姻,她们很难让自己强势起来。

四、传统观念的束缚  

对于封建传统来说,女人一直都是处于劣势的。传统道德总是对女人要求太多,对男人宽容有加。所以从小父母给予我们的教育,对女孩子的传统意识教育也是多于男孩子的。会教育女儿要贤良,要让着老公,要会持家顾家,要照顾男人面子,让男人当家。于是,结婚后女人们便会处处谨小慎微,会认为男人是一家之主,赚了钱养了家,自己就得让着他。

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201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以“保护女性”这个出发点退出的,但是有多少女性会真正运用法律及相关手段来保护自己?结合法律顾问服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模式,其实女性也可以在婚姻关系中这样考虑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事前

1、婚约彩礼及相关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另外,夫妻离婚后彩礼一般不予退还。因为婚前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因此应按赠与处理。

但法律毕竟是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的,结合如下情况我们对其做一个深度的解读。

(1)因同居怀孕并流产的,在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是否应返还彩礼?

按照如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退还婚前彩礼。但是实际生活中,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单纯以该条规定作为全部返还的依据,对接受彩礼的女方显失公平。

律师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剩余或流产等情况部分返还彩礼。

(2)男方主张因支付彩礼至生活水平受影响,离婚时女方是否应返还彩礼?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男方以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致使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律师提示:对于男方主张的“生活确实存在困难”需有相应证据支撑,如男方职业、家庭生活环境及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女方也应积极搜集男方确无生活困难的证明,不要因为一时心软而没有主张到自己合法的权益。

(3)恋爱期间给付的金银首饰等物品,分手后是否应付返还?

男女双方家属共同商议结婚事宜时,男方会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的一定的钱款。此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互相赠送一些皮包、金银首饰、电脑等物品。

律师提示:在双方交往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并不同于彩礼,仅属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对该部分赠与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而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在双方家属共同商议结婚事宜时,男方向女方支付钱款,该笔欠款应认定为彩礼,在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男方有权就彩礼部分要求女方返还。

2、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

这部分我个人认为不想多提及,有兴趣的可以单独咨询律师,因为婚内财产协议是把双刃剑,不能盲目适用,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它所展现出来的是“人情味太过于淡漠”。

二、事中

忠诚协议

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夫妻间真实意思表示,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法民事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议内容有效,受法律保护。

律师提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一方在签订忠诚协议后不仅违法该协议约定,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应认定其为过错方,其应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三、事后

一般离婚可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只有诉讼离婚争执不断。

诉讼离婚时,争议点一般集中在一下几方面:1、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2、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3、婚姻财产中几种特殊财产的分割:知识产权股权等;4、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诉讼离婚最重要的是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通过证据的支撑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最后一部分我将和大家分享下关于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以期在得知婚姻却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女方能够冷静分析问题,按照证据清单进行准备,并委托对应律师,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证据有: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6、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7、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8、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和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9、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0、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及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1、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2、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最后,寄予在婚姻中遭受短暂挫折的女性,“任何时候,不要为一个负心的男人伤心,女人更要懂得,伤心,最终伤的是自己的心。如果那个男人是无情的,你更不要伤心。收拾悲伤,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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