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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和挂车的法律关系

2015-09-18 14:28:11 | 高勇交通律师团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专栏】


牵引车和挂车的法律关系


引言  牵引车和挂车是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车型,本文是高勇交通律师团对华徽律师事务所近期所接的涉及牵引车和挂车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总结,以期为咨询者排忧解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屡见诸于报端,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通常都比较巨大。牵引车和挂车可以分别购买、登记,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于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致的损害赔偿,牵引车和挂车车主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们之间到底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本文在此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牵引车和挂车?

    牵引车是相对于挂车而言的,指有驱动能力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连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挂车的前面一半搭在牵引车后段上面的牵引鞍座上,牵引车后面的桥承受挂车的一部分重量,这就是半挂;第二种是挂车的前端连在牵引车的后端,牵引车只提供向前的拉力,拖着挂车走,但不承受挂车的向下的重量,这就是全挂。对于牵引车与挂车的详细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有详细规定。

二、牵引车和挂车法律关系

     1、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登记、分别投保。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在目前的交强险实践中,牵引车和挂车是分别投保交强险的。 

    2、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分别投保,但是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够成为机动车。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没有挂车的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损害后果与有挂车的牵引车显然不能同日而语。正是两辆车的结合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无论从物理形态还是从法律评价上来看,两者在连接使用时,应当是一体的。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个交强险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付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1)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3)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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