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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
益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天条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就是指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 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 平均收入状
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
索赔务工费应收集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从业许可证证书;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表、或者银行代为发放工资的流水证明;
4、误工证明;
5、个人所得说完税凭证;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从业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例如;医师证、教师证、会计证、电工证、特约维修技师证书等;
8、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明细单;
9、居委会证明;
10、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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