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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合理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法律监督主要由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部分组成,以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通过实践观察,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出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完善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益的保障措施,对于减少股东之间的摩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是行之有效的。为此,在起草、制订有限公司章程时,不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股东的股东会提案权:
公司法和一般的章程范本将股东会的提案权赋予董事会,股东的提案应通过董事会提出,但是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上是否具有直接提出提案的权利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当股东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后,董事会未必一定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提出提案的权利受到损害。
2、股东的股东会主持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但在实践中,董事长不履行职责,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规定,当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的救济途径,以保证公司运营的正常进行。
3、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4、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5、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
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在于股份的相对封闭性、流通性较差,当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分歧时,股东难以维持公司的存续时,转让股份又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应在章程中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司解散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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