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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2019-02-26 16:43:56 | 刘必飞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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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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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210周岁孩子考虑具体情况决定由谁抚养比较好;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体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通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孩子抚养费这样一方面,大概有两种给付方式: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在实践中,双方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孩子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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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解决方式: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

 

  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

 

  三、涉外离婚诉讼流程之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 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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