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为你解答:执行过程中能否要求法官执行“老赖”配偶的财产? _律师文集_深圳刘必飞律师个人主页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深圳刘必飞律师个人主页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深圳律师为你解答:执行过程中能否要求法官执行“老赖”配偶的财产?

2019-03-15 15:25:15 | 刘必飞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image.png

  王某因为经商找张某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经张某多次促催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将款还清。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有财产,但张某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张某认为这8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提问:张某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王某所欠的借款?如果不能张某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李某转移财产?

  【深圳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

  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这8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

  所以,并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8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当然为了保护张某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房产先行查封。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刘必飞律师

帮助过: 49

网站积分: 4250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5889683551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