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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黄某父亲婚前赠与的汽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该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深圳离婚律师为你解答】
争议汽车应属黄某婚前财产。黄某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购买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财产应属婚前财产。
一、《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当车辆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作为确认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本案中,该车辆是婚前黄某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的,该车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并不因此而当然的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
二、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也不构成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黄某父亲为其女儿黄某结婚出钱购车,并没有将该车辆赠与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故该车辆并非对李某的赠与,而是黄某父亲赠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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