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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 60万借款“打水漂”,深圳律师支招!

2019-04-03 17:58:30 | 刘必飞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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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某当庭举证唐某出具的借条,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

  从陈某出示的证据中,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至原告陈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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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律师支招:十种方法延长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六、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八、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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