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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人观念意识的进步以及风险意识的提高,美国信托逐渐走入了大众视野。但是信托作为规划家族财富手段的有力工具的同时,其本身也面临着税务风险。如果对信托的税务要求缺乏准确而充分的认识,就会面临美国政府的罚款等处罚。因此,不论是信托的设立者、受益人或是作为从业者的我们,都应当在充分认识设立美国信托所面临的税务问题的基础之上,选择是否设立、如何设立以及设立何种信托,从而对信托产生全方位的认识。
本文将以几种在美国最为常见的信托为例展开,旨在介绍美国信托的主要种类以及其背后的征税要求。
一、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
可撤销信托是指信托的条款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意可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托;而不可撤销信托是指没有信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同意,信托的具体条款一旦设立就不能被修改或者终止。
相比较而言,可撤销信托更加灵活,对该种信托进行更改或者撤销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在设立此种信托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有效的掌握主动权。但是,此二者信托之间不仅仅在可撤销与否的问题上有差异,同时在税务问题上也是相差甚远:一旦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已经交过税之后,该信托的受益人就不再需要为他从信托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了。
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从此信托中的所得仍然是需要缴纳普通的所得税的,所得税率是累进递增的。
同时,根据2018年美国国税局公布的联邦所得税(遗产与信托)显示:
遗产、信托价值低于2549美元需要缴纳10%的所得税;
介于2550到9149美元的情况下,征收255美元附加超过2550美元部分的24%;
介于9150到12499美元的情况下,征收1839美元附加超过9150美元部分的35%;
超过12500美元的情况下,征收3011.5美元附加超过12500美元部分的37%。
二、资产保护信托
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用来持有个人资产,保护个人资产免受债权人侵害的信托工具;不具有任何税收优势。同时,它允许债权人以优惠条件与各自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且可以避免昂贵的诉讼。有些情况下,像库克群岛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也会允许个人在那里设立资产保护信托。能设立资产保护信托的州呢?
很多时候,大家会有一种误解:信托仅仅是为了拥有大额财富的高净值人群而存在的,但事实上,任何人都有考虑设立信托的必要。比如:为了应对债权人、为了应对诉讼以及作为去世后的安置等等。
在应对债权人方面,资产保护信托会起到一个资产隔离的作用,作为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它会创建起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并且对实体内部的资产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如果希望起到隔离资产的作用,那么就应当在出现债务风险之前设立信托;否则将会有恶意规避债务的嫌疑。
在应对诉讼方面,资产保护信托也有很强的功能性。诉讼比普通人想象的要常见得多,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就更加有可能收到诉讼。与保护债权人一样,必须在被诉的风险存在之前就建立起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以达到应对诉讼的目的。
在去世后安置方面,尽管没有人乐于谈论死亡,但这的的确确是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及时的建立信托,将很有可能会导致亲人反目,众叛亲离,更有甚者,债权人也可以对你去世后的财产提出清偿。如果你没有及时地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为自己的资产做好安置与分配,遗产将需要通过遗嘱认证。遗嘱认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耗时长久,费用昂贵。
另外,大多数美国人所设立的资产保护信托一般在美国所得税法中会被认定为“委托人信托”(仅仅指税方面吧?),意味着该信托的所有收入都应当在信托委托人的个人收入报税单中有所体现。由此可见,在美国所得税法面前,资产保护信托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税务优势。
三、慈善剩余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是以慈善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慈善剩余信托的设立人往往资产数额比较庞大,但是其生活所需的财产数额仅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设立人便将资产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按时从资产中提取一部分(一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以供生活所用,剩余部分则会捐赠给慈善机构。
由于慈善剩余信托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慈善性,因此,设立该种信托的一大优势就是具有很强的税务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设立人捐赠给慈善机构的价值,可以得到所得税的减免,并且这种减免的措施,能够延续五年之久。在慈善信托中,计算税务的减免量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为美国所认定的“捐赠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设立人所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价值。而具体捐赠价值的认定则涉及到捐赠人的寿命、利率以及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等等。
在遗产税方面,捐赠人也是无需担心的,因为当捐赠人过世或是约定的提取期限届满之后,信托中的财产就不再是捐赠人的遗产了,按照这个逻辑,就自然不会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通过慈善剩余信托,捐赠人可以将升值的财产转化为现金,而不需要对增值的部分缴纳资本利得税。一般情况下,慈善机构会将慈善剩余信托中的非增值部分资产出售,然后用所得收益去购买会增值的资产,由于这笔交易具有慈善性质,便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慈善机构出售了你的财产,这笔收益是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的。
四、慈善领导信托
慈善领导信托是一种不可撤销的信托,旨在为一个或多个慈善机构提供一段时间的财政支持,而信托中的生于资产最终将交给家庭成员或其他受益人。从概念上来看,慈善领导信托与慈善剩余信托在信托中财产的分配层面基本上是处于相反的状态。
不仅仅是在信托中财产的分配层面,慈善领导信托与慈善剩余信托不尽相同,二者在征税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与慈善剩余信托不同,慈善领导信托并不免税,信托收入也是会被征税的。想要设立慈善领导信托,需要法律支持以及支付必要的持续维护成本,并且需要仔细的规划,以确保信托可以在信托期限内支付其所需的款项。
五、特殊需要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是为了帮助照顾残疾人士而创设的。在某些法域中,特殊需要信托也被称之为补充需要信托,它允许采集授人以享受信托中为其福祉而存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同时他也允许受益人可以得到基本的政府福利保护。
而特殊需要信托的征税与否取决于具体的设立文件,以及其设立的方式对政府的帮助(比如医疗事业等等)。
六、禁止挥霍信托
在美国,各州关于遗产和信托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因此,关于禁止挥霍信托的税务问题,也有所差异:
以内华达州的有关规定为例:
内华达州并不征收个人或是企业的所得税。
内华达州的禁止挥霍信托需要缴纳美国的联邦所得税。
七、QDOT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s)
QDOT信托是一种特殊种类信托,它允许配偶已去世的纳税人得到“配偶扣除”,也就是说,该纳税人继承该信托中的财产而可以延缓缴纳遗产税,并且,即便尚未离世的配偶并非美国公民,也是可以设立的。
如果一位有非美国公民配偶的美国公民没有设立QDOT信托,那么,他或者她所有的遗产(除去遗产税豁免之后)将会需要缴纳遗产税;相反的,如果设立了QDOT信托,那么,装入信托中的所有财产将可延缓缴纳遗产税,也就是说,在该公民去世之后,他的配偶可以延缓缴纳遗产税而获得QDOT信托中的全部财产。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设立人的财产装入信托之后是被信托所持有了,但是该配偶可以从信托中获得收益,并且经过受托人的同意,还可以提取本金。值得注意的是,除非配偶从信托中获得收益时有“困难情况”(应当符合IRS的认定),否则从QDOT信托中提取收益时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当该配偶也去世时,如果QDOT信托中的财产是该配偶遗产的组成部分,将需要交税。
美国的信托制度由来已久,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十分完善,并且种类五花八门,比如我们曾经接手这样一个案例:
A君是非美国居民,他想在美国购买一栋价值数千万美元的房屋。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购买大额不动产也就意味着将面临巨额赠与税、遗产税以及资本利得税。那么,A君该怎么样去避免巨额赠与税、遗产税以及资本利得税呢?他可以设立QDOT信托吗?如果不能,在A君不愿意设立慈善剩余信托以及慈善领导信托的前提下,似乎前文所述的几种信托并不能够解决A君的忧虑,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显然不是,信托种类繁多,功能强大。因此,在充分了解了A君的个人情况,并且对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我们给A君提供了专业的建议,并且成功地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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