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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土地转让、借款纠纷案(原创)

2017-03-18 21:22:17 | 沈英华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X某土地转让、借款纠纷案(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51130X某和J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J某将一块空地(面积大约为1700-1900平方米)出售给X某建房,售价贰拾万元,X某分三次付款;J某保证X某房子顺利建好,如有政府、城管等其他人员阻止在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建筑,J某要承担X某的经济损失,退回X某本金以及建筑材料金,并支付X20%的违约金;J某保证X某在2015年年底房子建完。

协议签订后,X某依约付款,但J某无法帮助X某如期建房,J某遂于2016427日向X某出具《承诺书》,承认在201625日收到X某预付款和工程费(款)147000元,承诺在2016631日前帮助X某建好房子,如果没有完成,必须在2016715日前退还X147000元,否则支付X某违约金40000元。

此后,X某为了房子能够顺利建成,又支付了J30000元,但J某依然无法帮助X某建好房子。X某无奈再三催促J某退款,J某提出把X某支付的177000元作为借款,并向X某出具了一张《借条》,X某表示同意,并收取了《借条》:今有J某向X某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柒仟元整(小写177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6619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肆万元。

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J某共借到X某人民币177000元,至今分文未还。X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聘请沈英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J某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J某立即支付X某借款177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J某欠X217000元,原告X某同意被告每月月底之前还款5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被告J某任何一次没有按时还款,原告X某可就被告未归还的欠款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告J某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的所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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