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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法盲”那些事儿

2014-12-10 16:41:51 | 孙奎 | 119人浏览 | 0人评论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普通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然而有的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因方式方法错误,使自己陷入被动,甚至触犯法律,受到刑罚的制裁;有的人却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归根结底,都是不懂法惹的祸。发生在丹东市的两起案例教训深刻,值得警示。

  莫让维权沦为犯罪

  案例:

  王某系丹东市振安区阳光大药房珍珠街分店的医生。因为王某的工资卡无意中丢失,在补办工资卡期间药房无法正常为王某划卡发工资,而是现金支付。

  2014年7月某日,距离每月例行发工资日已经过了一周,王某仍未领到药房发的工资,王某向药房经理徐某讨要多次均未果。

  某日17时,王某因为经理拖发工资心头郁闷,遂和药房的几个医生及店员李某、刘某、苗某一起吃饭、喝酒。王某喝了一些白酒后,说起拖欠工资的事,认为经理欺负他不给他发工资,越说越气就去给经理打电话理论此事。经理在电话中与王某发生口角并挂断电话,王某十分气愤,当场砸了吃饭的餐具和药房的花盆,在场的几人多次劝说,均未起效。

  随后,王某找来锁链将药房门锁住,还拉下了卷帘门声称他不拿到钱,药房就不要经营了,谁也别想出去。到了20点30分左右,已到了正常的下班时间,苗某等3人要求王某打开门放他们回家。王某不允,苗某找来斧头要砸开门锁,被王某抢下,并拿菜刀威胁3人不准离开。后刘某爱人来药房接刘某下班时发现此事并打电话报警,22时左右警察赶到现场,消防员将二楼窗户栅栏卸掉后警察进入药房将王某当场制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查后依法被提起公诉。

  说法:

  王某原本是被拖欠薪水的受害者,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来讨回欠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王某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而是采取了这种极端的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些年来,职工被恶意欠薪的事件屡见报端,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2012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增加了一条罪名“恶意欠薪罪”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王某作为一名医生,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和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在遭遇权利受损时,却不能冷静理智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警示。提醒大家,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平和地谈判,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权。

  盲目打工锒铛入狱

  案例:

  陈某伙同其丈夫崔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了一种叫做牛黄上清丸的药物,购买后将药丸1粒分割成3粒重新搓成小球装入新的塑料球中。然后陈某从农村雇佣了徐某等4名农村妇女到其家中,在陈某的指使下,4名妇女在重新拆分后的白色塑料丸上盖上了刻有“安宫丸”字样的小章,将蜡烤化后给小球裹蜡封装,风干后与药品说明书一起装入由陈某事先在印刷厂印好的“安宫牛黄丸”小包装盒内,再将十个小盒装入一个大盒内,为大盒检封,盖上生产日期、批号的红戳,再包一层塑料薄膜。一种新药“安宫牛黄丸”就此诞生。

  本案中,“安宫牛黄丸”经鉴定,应按假药论处,4名农村妇女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假药罪。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这成了认定4名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焦点。

  4名嫌疑人均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包装的是假药,甚至不知道其所包装的是药品。在要求主观明知的罪名中,大部分嫌疑人是不承认自己主观上明知的,面对这类案件,并非一定要有嫌疑人的供述才能认定其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4名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可以从客观条件上明显地反映出来:首先,药品是关乎国民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产品,其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条件,必须实行专营专卖,也只有有生产许可和资质的药厂可以进行生产,这应该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所必备的基本常识。而本案中4人在没有合格生产条件的居住场所进行生产显然是违法的。其次,4人包装所使用的材料上清晰地标注了该药品的主要成分、功能与主治等药品专有的说明。这些都足以证明4名妇女是应该知道其所从事的生产行为是违法的。而4人以自己是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来辩称自己不知道是假药,显然不能被支持。

  日前,该案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4名被告人均判处了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刑罚。

  说法:

  我国的许多农村妇女,她们受教育程度低,家庭经济条件窘迫,又要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时常到城里打些零工。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她们的无知和低防备心理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无知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也没有人能够为这种无知买单,她们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政府、司法机关正大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扫清“法盲”,为普通百姓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对他们的保护。以本案为例,农村人口外出打工需要谨慎,同时还有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非法传销、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都有无知农村妇女被利用的情况,应当引以为戒。  (辽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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