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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2015-03-11 8:51:29 | 田军 | 108人浏览 | 0人评论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损伤的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并不是受害人的所有损失都能获得合法赔偿,只有法律规定的项目才能获得赔偿。

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般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以及职工平均工资情况为数据进行计算。
 

一、  医疗费

医疗费

概念

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时间点

医疗费确定的依据

医疗费属法定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伤的受害人在接受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花费的具体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挂号费、药费、手术费等费用。抢救费、后续治疗费也属医疗费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可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出的数额确定;针对受害人的受伤情况,需要后续治疗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向一审法院提出。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期间的收款票据为凭证,并结合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的证据确定。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二、  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

概念

后续治疗费赔偿的条件

后续治疗费的确定情形

后续治疗费,是指遭受损伤的受害人在经过治疗后病情、体征相对稳定,但功能仍有障碍需要再次治疗或伤情根本未回复需要二次治疗的,再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被称作后续治疗费。

1.  必须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或与交通事故损伤有关的病症发生的治疗费。

2. 必须需再次治疗可能或实际花费的费用。

1. 第一次治疗出院的受害人即使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但是可以参照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

2. 即使无证明或鉴定结论,但是再次治疗后实际支付的费用也属此范围。

 

三、  护理费

 

护理费

支付护理费的情形

护理期限

护理费计算

1.  在治疗期间,需要相关人员陪护而支付的护理费用。

2. 治疗后康复期间,由他人照顾生活而付出的护理费用。

3. 交通事故致永久性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持续长期的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用。

1. 护理期限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  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20年。

3.  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期限,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或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判令赔偿义务人可以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1.        住院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近三年收入情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计算。

2. 出院后的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或鉴定结论,结合受害人实际的情况,如果主张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结论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费的概念: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的帮助而给付的费用。

 

四、  误工费、误工损失

 

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费赔偿的计算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济南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既无固定收入,同时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也不能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照济南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受伤的受害人住院就医并按照伤残等级定残的,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定残前一日止。

2.死亡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至尸体火化之日止。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时间

误工费和误工损失索赔主体:①权利主体:遭受人身损害的伤者本人或死者的亲属。

                            ②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亲属人数为3人,超过3人的也按3人计算。

 

五、  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数额=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正式的票据)

六、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数额=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日

七、  伙食补助和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八、  营养费:可以根据伤者的情况或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

九、  残疾辅助器具费:在进行计算时,采取“普通适用”原则。摒弃一味追求豪华型、奢侈型的器具。

十、  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        赔偿权利人范围是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        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采取宜低不宜高的原则。

3.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是一次性给付。

十二、车辆及财务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十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赔偿情形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

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

2.   由于人身遭受损害致使残疾。

1.  从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  定期金给付。

2.  一次性给付。

 

1.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0%20%30%40%50%60%70%80%90%100%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年龄≤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年龄≤74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         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十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

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条件

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特殊人员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1. 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  在城镇还要求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受害人为嫌疑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 年龄≤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2.60<年龄≤74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2. 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给付。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        残疾受害人被扶养人的计算公式

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0%20%30%40%50%60%70%80%90%100%

1.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18<年龄≤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3.60<年龄≤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二)受害人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 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

2. 18<年龄≤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20年

3. 60<年龄≤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

4. 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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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西城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团成员,进驻西城区看守所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多年来热衷并致力于公益事业及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服务,曾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咨询热线,以及原宣武区、朝阳区、西城区等法律援助中心和96156社区服务热心从事公益活动。电话:13141233918, Email:tianjunlsh@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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