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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第一、基本案情:
2009年底,被告人王某经朋友介绍与受害人相识。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穿着借来的武警部队干部军装。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其有能力办事。后受害人问能否联系某个工程,被告人答应试试看。2010年4月,受害人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100万元,之后又给付现金30万元及6万元加油卡,作为活动经费。
2010年10月,被告人告知受害人不能联系该工程,并再给联系其他工程项目,136万元暂借使用,受害人未置可否(本段内容根据被告人供述整理,受害人未证实)。
后:被告人离京,关机。
2013年11月,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措施。
136万支出情况:
1)被逼偿还了被告人以前给还是这个受害人女儿联系某学院上学(未联系成)的费用50万;
2)买了两辆辆小客车;
3)退还30万现金;
4)其余用于消费。
另: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记载,被告人供述说过自己能给别人联系工程,收取好处费。但在公安机关追问下,又供述一个工程也没给被人介绍过,只是知道里面怎么操作,但自己的朋友有能力给联系。
公安机关追问每月退休金2000多,竟敢花人家136万,拿什么偿还136万,被告人说将来能挣钱还。
第二、侦查及公诉情况:
2014年2月,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涉嫌假冒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区检察院,请求依法审查起诉。同年3月,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区法院审理,建议量刑10-12年。
第三、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否认犯罪,理由如下:
1)没有诈骗的故意。
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更没有实施骗财的行为。136万是受害人主动给的,现在也没有先给钱后办事道理,都是先办事,事成后给钱。
2)穿军装是军人情结。
以前做过武警,有军人情结,恋恋不舍,也具备一点儿虚荣心,有种神圣感,没有骗人。
3)朋友关系。
和受害人是朋友,不会骗财。
4)款项支出。
购置车辆是为联系工程,消费是为疏通关系。
5)款项系占用。
虽然未联系到工程,但款项是我暂借的,属于暂时占用,将来会还的,而不是非法占有。
6)如何偿还。
能搞创作,每个月写1个剧本,每年至少10个,每个剧本100-200万元,年收入1000-2000万元。
投资矿产,有巨额收益;有退休金。
累计每年几千万元的收入,小50岁的人了,身价在几十个亿,这136万根本不是钱。
第四、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不符合诈骗案的犯罪构成。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受害人也是朋友主动给的,没有索要。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是暂时借用、占用,而不是非法占有,没有侵犯财物所有权。
3、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没有使用欺诈方法,穿军装与本案无关,是虚荣心,军人情结,更没有骗取,是受害人主动给的。
因此,本案的四项犯罪构成,三项不符合,故不构成犯罪,仅是民事纠纷。
2014年05月08日彧雅轩
后记:
《刑法》可以取消了:
挥刀、舞枪时,受害人非要往刀口、枪口上撞。能构成犯罪吗。。。
行贿人非要主动把钱给我,不构成受贿。能构成犯罪吗。。。
醉驾发生事故,原因是受害人非要在路上行驶,家里呆着能出事吗。能构成犯罪吗。。。
我没有盗窃,受害人大意不保护好财产,就是拿来用用,谁用不是用。能构成犯罪吗。。。
解决了更多人的生活消费,创造更多的新生生产力,最大限度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能说重婚吗。。。
化解了更多的生理需求,能构成犯罪吗。。。
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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