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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健品电话销售诈骗案件取保候审技巧

2015-09-07 19:03:00 | 王如僧 | 160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5年以来,笔者承办了两起广州保健品电话销售诈骗案件(一起当事人是业务员,已取保候审;一起当事人是高管,正处于侦查阶段),同时也接到了许多网友的咨询电话,反映他们的亲人涉嫌保健品电话销售诈骗被羁押在看守所里,这种案件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吗,机会有多大?

笔者基本观点:这是一起正处于严打期的政治运动,公司的股东、业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涉嫌金额巨大,又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公司业务员、组长、采购人员、出纳、会计等基层员工,只是领取工资的从犯,涉嫌金额较小,又不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对象,具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人捞出来。

那么,在侦查阶段,怎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才能提高成功机率呢?

首先,当事人涉嫌的诈骗金额不能太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后,广州地区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由此可知,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的数额在一万八千(3000+15000=18000)元之下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一旦超过一万八千元,就必须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基础上再加上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即最低刑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但广州地区的保健品销售诈骗案与往常的诈骗案不同,那就是这种案件是政治运动的产物,全部是在短期之内侦破的,且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追究全部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人员在短时间内难以承受这样的工作强度;同时在这种案件中,股东、业务经理等公司高管才是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基层员工不是运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必要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涉案人员分流出去,以减轻工作强度,突出工作重点。

笔者在承办广州天河区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时,了解到公安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数额提高到两万元以下,即业务员涉嫌诈骗的数额两万元以下的,可以取保候审。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灵活利用法律规定促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认定在两万元以下的,就有机会取保候审。

其次,最好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去会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专业的律师会见可以做到如下几点:

向当事人讲解清楚案件政治背景、关于保健品销售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其享有什么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其诉讼权利等。最好的辩护就是让当事人成为律师,这样当事人就知道那些话该说,那些话不该说,该说的应该怎么说。

再次,最好通过律师的帮助、将那些与当事人无关的数额、证据不足的数额予以排除。

这种案件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大概如下:

第一步,公安机关到公司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将公司电脑、会计帐簿、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等相关物证予以扣押。

第二步,公安机关将相关人员予以羁押,并以最快的速度对他们进行审讯,趁这些人员惊魂未定之际,获取他们的第一堂口供。

第三步,公安机关会控制公司的网管,将公司的电话录音调取出来,然后通过听录音将被害人找出来,再联系被害人,叫被害人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以及去银行把购买保健品时的汇款凭证、接收保健品的快递单交给派出所,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步,公安机关会控制公司的出纳会计,将公司的银行帐号调取出来,然后联系银行,将该帐号的流水打印出来。

第五步,公安机关会控制公司的快递跟单人员,将公司的寄送保健品的记录调取出来。

第六步,公安机关会将相关物证、核实的金额统计出来,交给相关的涉嫌人员进行核实,并让他们签名确认。

这种情况下,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为当事人做到如下几点:

1.核实当事人进行公司工作的时间,将进入公司之前的数额予以排除。

在笔者承办的广州增城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将某一回访组的业绩全部算在组长头上,由于该组长是入职才一个多月,这些业绩有的是前一任组长时期的业绩,但也算在现任组长头上,对其十分不公平。

在笔者承办的广州天河区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林某伟在2014年11月份就不再负责公司的运营,转而负责与广州另一间公司合作运营网上药店。按照常理来说,假设林某伟所在公司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那么2014年11月份以后经营数额也是与林某伟无关,在计算林某伟涉嫌的诈骗数额时,应将2014年11月份后数额予以排除。

2.核实当事人与客户沟通的电话记录,将其他业务员谈成的、与当事人无关的数额予以排除。

3.向当事人了解办案人员审讯了多少次,每次问什么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哪些不是事实,事实是怎样子的,办案人员说了哪些案外话;办案人员提交了什么物证、书证给你辨认或签名确认。通过核实办案人员问了什么话,就可以推测出公安机关掌握了什么了证据;通过核实办案人员给了那些客户名单、统计报表给当事人辨认,就可以推测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那些诈骗、诈骗数额是多少;哪些诈骗数额实质上与当事人无关,那些诈骗数额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譬如:

    没有被害人报案人的数额,应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排除。

没有证据证明汇款帐号是被害人名下帐号,或没有证据证明接收汇款的帐号是公司的名下帐号,或证据显示汇款的时间、数额不一致的,这些数额应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排除。

没有证据证明保健品是从公司仓库寄出,或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收到了保健品,或证据显示寄出的产品与客户收到的产品型号不一致的,这些数额应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予以排除。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就要通过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将这些数额予以排除;如果因为公安机关将一些与当事人无关的数额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数额扣在当事人头上,才导致没有批准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那就太遗憾了。

然后,最好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与公安机关保持顺畅的沟通状态。

取保候审申请可能要分为两次。

第一次是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提出。律师可以当事人属于打工人员、涉案数额不大、认罪态度良好、不知道公司业务中犯罪的,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家庭背景等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如果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得到批准,那么律师就要做好第二次申请取保候审的准备。

第二次是在拘留期将满一个月,公安机关即将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呈请批准逮捕时提出。

第二次取保候审时,律师必须着重向公安机关说明:当事人已经充分供述了其知道的案情,充分配合公安机关对股东、业务经理等公司高管做出指控,公安机关已经没有继续羁押当事人获取指控证据的必要。

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呢?

公安机关之所以羁押公司的基层员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希望通过这些基层员工的口供、辨认笔录指控公司的高管(譬如指证公司高管中否知道这些保健品是不是三无产品、公司高管是不是教唆他们用医生、主任、院长等专家身份销售保健品、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多大,等等)。当公安机关确定这些基层员工已经没有指控主犯的价值时,批准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笔者在承办广州增城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就是按照上述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获得成功的。

最后,沟通取保候审时,律师除了与具体承办人员沟通之外,还要与公安机关的法制科的人沟通。

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流程:具体承办人提出可以取保候审的初步意见→法制科收到初步意见后,从事实、法律上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取保候审→如果符合,便报关公安局长签名及盖上公安局公章→签名盖章后,便将取保候审的决定移送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就会通知守所放人。

在整个取保候审流程中,具体承办人是取保候审程序启动者及具体执行者;法制科是取保候审的决定者。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对政策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对于取保候审的材料,具体承办人看了,可能觉得是假的,或者虽然觉得是真的,但认为仍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将材料扔到垃圾桶那里去了;同样的材料,法制科的人看了就可能觉得是真的及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因为具体承办人没有移送,导致他们没有看到材料,导致丧失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笔者在承办广州增城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亲自与具体承办人沟通取保候审事宜时,该承办人明确告知笔者,他们办理的诈骗案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涉案数额比笔者当事人还小,他们都没有批准那个的取保候审申请,对于笔者的取保候审申请,他们倾向于不批准。但是笔者并没有放弃,与该局法制科的人当面沟通,法制科的人听了笔者的意见后,却表示笔者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他们会充分考虑。

律师与法制科的人沟通,就会避免盲点的产生。如果没有机会与法制科的人当面沟通,那就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材料寄给法制科(譬如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法制科科长收),公安局有专门收邮件的人,并对收到的每一份邮件都会盖章确认,法制科的人收到材料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总的来说,如果当事人属于基层员工,涉嫌诈骗数额较小,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公安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还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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