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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2013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2.62亿人次,出境旅游达1.29亿人次。其中,老年人队伍在不断壮大,根据老龄委的统计,有两成是老年人。
有报告分析,虽然愿意花钱出去玩了,但目前中国旅行社行业市场竞争的手段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决定游客选择旅游产品的因素中,价格尤为重要,老年人节俭,紧张钱,更容易被低价和各种福利吸引。在面向老年人的旅游项目中,价格实惠无疑是最大卖点。
旅游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你知不知道,当老年人外出旅游的时候,他们将面临怎样的风险呢?
理论上讲,在此次沉船事故中出险的游客,抛开个人以前自行投保的寿险或意外险产品,如果投保到位,可获三种保险赔偿——船舶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其中,前两种是强制投保项目,虽然人人可赔但保额很小;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赔付,要看旅行社和游客的约定以及保险合同了。此次沉船悲剧,也令旅行社和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浮出水面——70岁老人出游,“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不保不赔。
虽然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老年人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一些险种确实存在尴尬的“难言之隐”,“国内游一般70岁以上不给保,境外豪华游轮可放宽到75岁。”除了团体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行投保的意外险和寿险,即便有少数适合高龄人群的保险,也存在承保条件苛刻、保费普遍较高、保障范围相当有限等情况。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从保险业的风险系数而言,65岁以上老年人行动能力不比年轻人,对保险公司而言承保后风险较大。因此,有些公司设计产品时就把保障年龄上限规定到65岁、70岁或者75岁。但这并非违规行为,因为产品经过监管部门报备批准。
有保险业专家提出,此次沉船悲剧令老年人投保的“潜规则”浮出水面,也对保险业带来启示:对拒保70岁以上老人的问题,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不能熟视无睹,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夕阳红”旅行团在出团前会与游客签署一份免责声明。目前不少旅行社现行做法如此,说其是一种行业“潜规则”也不为过。
为何高龄游客如此“不受待见”?一名旅游业内人士表示,并非他们有意为之,而是老年人的风险系数实在高。
这能成为将老年人放置在“风险真空”下的理由吗?专家指出,即便旅行社跟老年游客签署了免责声明,也无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产品配套,就免除自己的责任。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既然承接了老年游客,确立了这一商业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免责和赔一半都行不通。
5月中旬,载有46人的大巴在陕西淳化境内坠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伤,遇难人员多为中老年人。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组织此次193人淳化两日游的,根本不是什么旅行社,而是一家从事针对中老年的保健品营销业务的商贸公司,他们以发传单、打电话、通过熟人邀请等形式组织老人到景点旅游,在此过程中以讲座形式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对这种以免费和低价形式组织的旅游推销活动,很多老年人乐此不疲,而晚辈对此也无可奈何。
组织游客出行本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高,老年人(营销公司的目标人群)又是高风险人群。一般的营销公司不具备保证安全出行的能力,为了降低成本,车辆安全、保险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都会成为潜在隐患。在官方公布的初步调查中,陕西淳化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已经接近报废年限。即使没有伤亡,关于中老年人受营销诈骗等事件,只是见诸媒体的,也不在少数。
对于老年人来说,外出旅游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如果对旅行社信誉不太了解,尽量多向出行过的熟人打听清楚,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大企业通常把信誉看得很重,不会做出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即使出现意外,大旅行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要远远优于小旅行社。
其次,出行前要签订旅游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合同,规范的、符合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是旅游者维权的有力依据。而且国家相关法规对旅行社单方面的霸王条款是不承认与保护的,因此,如果游客发现旅行社的合同有明显不合理处,一定要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切不可盲目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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