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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湖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湖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湖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9691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湖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5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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