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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驾驶证过期奔驰轿车涉水获得赔偿

2016-04-21 10:46:50 | 吴丁亚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41218日,上诉人为奔驰牌轿车S400L(车号:京M***)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涉水损失险等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交纳了全部保险费。          

2015731日,上诉人公司经理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山东省济宁市诗仙路至辽沟河桥处,自西向东行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水面在车辆底盘处,水深大约有40厘米,李某立即熄火拔钥匙措施,车内有进水导致发动机受损。上诉人通知保险公司理赔,被上诉人以李某驾驶证过期为由拒赔,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驾驶证过期并不属于失效,被告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拒赔情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规定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之内,其驾驶资格并不当然丧失,超出一年以后驾驶证才会失效。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到交管部门申请补领,根据法律规定驾驶证没有超过一年审验,是有效的。此外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没有加粗加黑,并未对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应当视为无效。

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认可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其次,驾驶员在发生本案事故时驾驶证超期并不影响其驾驶技能,事故发生与驾驶证过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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