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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四)

2020-03-13 16:14:32 | 吴丁亚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二十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十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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