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五) _律师文集_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网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五)

2020-03-13 16:17:53 | 吴丁亚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三十、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三十一、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十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十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十六、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七、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十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第246条第1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吴丁亚律师

帮助过: 72

网站积分: 15515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3552751245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