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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09-30 11:47:49 | 叶枫 | 17人浏览 | 0人评论

两院三部: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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