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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重婚和离婚损害赔偿

2017-11-29 13:46:55 | 黄蓉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包二奶,找小三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有些人甚至同时跟多人结婚,真是社会乱象,在法律上怎么判定重婚跟离婚后需要赔偿哪些损害呢?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王勇与张丽系夫妻,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并创业成立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王勇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经共同努力不久开始盈利,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田梦成功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自从田梦来公司上班后,王勇就很少回家,不久后就与田梦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街坊邻居都知道王勇与田梦这夫妻俩。张丽得知此事后,伤心欲绝,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王勇、田梦涉嫌重婚罪,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上诉案例,周道网对其分析如下:

  第一,王勇是否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结合本案事实,王勇与田梦已经构成重婚罪。

  其一,王勇在与张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梦非法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二,王勇没有与张丽离婚,同时与田梦长期同居,田梦明知王勇已经结婚而与其长期同居,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三,王勇与田梦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左邻右舍皆认为二人是夫妻。

  其四,王勇与田梦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因此,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判决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张丽应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张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王勇因构成重婚罪,属过错一方,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另判两套房等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张丽所有,在分割财产时更多的考虑保护张丽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最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调解中,法院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认定过错方A先生应向B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判归张丽所有。

  那么重婚罪具体会有哪些表现呢?周道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综合整理如下:  

  第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第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法制社会,人人平等,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社会的良性发展,无节制的贪婪是会受法律的审判的,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现在的社会秩序,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婚姻纠纷,请联系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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