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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付了定金,后来房主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

作者:于增华  发布时间:2016-03-08 13:55:51  4人浏览 0人评论

房屋买卖双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买方交付定金后,房主在约定时间内先是百般阻挠,后来又明确拒绝签房屋买卖协议,买方已交定金如何处理?请看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买方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的房产,房价¥400万元,定金¥40万元,并约定此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是贷款支付还是全款支付。定金协议签订后,买方支付了50万元的定金,要求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以贷款方式购房。卖方先是同意贷款,后来又嫌贷款时间长,不同意配合贷款,买方得知对方不同意贷款就同意全款支付房款,但当买方凑齐房款时,卖方明确不同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协议,要求房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则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根据房主拒绝签约的情况,转而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是具有购房意向的预约协议,所交定金是缔约定金的性质,用于担保约定在截止期限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出售人明确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卖方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买方。
卖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数返还返还定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盈科房产律师网律师点评: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卖方明确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也有约定有定金条款,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对卖方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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