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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南|朱逸聪法律团队

2016-02-28 20:37:16 | 朱逸聪 | 90人浏览 | 0人评论

本文经由编辑上传,图文为原创,版权归朱逸聪法律团队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未经同意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明原作者。

  2月5日新规一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保壳”,如何寻找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私募机构迫在眉睫,朱逸聪律师就此依据管理规定整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原创理解,以供参考。朱逸聪律师团队熟悉相关证券监管类法律法规,承接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业务,支持私募机构“保壳运动”,针对私募机构管理人的需求,对接产品发行、托管等资源。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的最新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新注册的私募,要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经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要在2016年5月1日前进行产品备案;而已经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要在2016年8月1日前进行产品备案。法律意见书成了私募管理人进行登记的不可或缺的申请材料之一,哪些情况下需要法律意见书?如何出具?同时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且让朱律师分析解答。

 

一、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需要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指引原文: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格式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三)内容要求

1、《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2、首先,律师需要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而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包括以下几大方面是否合法合规:

(1)设立及存续情况;

(2)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3)股权结构(包括实际控制人情况、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

(4)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5)运营的基本情况;

(6)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7) 高管资质;

(8)处罚及涉诉情况;

(9)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律师需要先对管理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在完成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还需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管理人规范经营,最终就下列指引原文中的十四个事项内容逐条发表明确、独立、客观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指引原文: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选择合适的律师

        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一出,私募机构“保壳运动”时间紧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积极寻找律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如何寻找合适的专业律师是个棘手问题。根据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并无资格限定,只需满足属于登记备案批准的执业律师即可。但是,根据指引中所列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发表明确意见的14条事项来看,管理人选择的律师最好选择熟悉证券法等相关证券监管类法律法规,具备专业尽职调查能力的专业律师。如有经济侦查背景,承办新三板业务,IPO业务的律师,其充分参与新三板,IPO项目以及经济侦查中做过详细规范的尽职调查。朱逸聪法律团队熟知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支持私募管理人实行的“保壳运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发布、托管等服务的资源。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成本

       目前暂无规定对此项业务明确收费标准,不同的律所,不同的律师收费不一,然而,律师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间是与其价格挂钩的,该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律师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十四项要求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活动,挑战律师脑力和体力。近日市场价格是一份法律意见书8万-10万人民币,朱逸聪律师团队享有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全球资源,可以提供批量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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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逸聪法律团队

关于我们:

   朱逸聪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国内公安系统著名学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朱逸聪刑事辩护团队主任。朱律师从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开始履历,先后调任龙岗公安分局法制科、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办案大队、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上市集团监察部门负责人,后从事律师行业。

     朱律师团队成员从事律师前均在公安、检察院、全国著名证券机构、投资机构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经济犯罪类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专业办理证券类、金融类高端经济犯罪案件。同时,成功办理多起走私、贪污、受贿、毒品案件。对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善于根据证据性质、类型,运用侦查工作经验判断证据取证合法性、正当性、证据有效性,提出新的举证方向及要求,从而排除看似确凿的非法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同时,本团队具有较多项目资源,涉及房产、金融、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项目、债券发行,与国内排名前十的券商、著名投资机构、信托机构有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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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深圳证券金融类律师;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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