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告诉我这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0案件情况(源自问询笔录及相关事实):我弟(25岁)和其朋友熊某于2014年4月9日下午3时许,因“我弟与黄某在某娱乐场所内的工地工程业务纠纷”(办案警方调查“结果”,实为捏造!案发时该娱乐场所内的工地工程根本就没开工),被幕后人黄某(原本就是命案在身的在逃通缉犯,现仍在逃)指使陈某、梁某二人(实为黄某手下得力“马仔'),陈某、梁某二人又组织召集手下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从乡镇闹市区强行绑架进事先准备好的车内,挟持至乡下某偏僻山坳,双手双脚被绑住、用衣服罩住头,十几名团伙用1.5米长钢管和跳刀对二被害人采取挥打、戳、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长达2个多小时的轮番殴打,逼迫我弟吃土、喊他们叫爹等侮辱行为;在我儿被打初,其中有名罪犯说:“这样打,会出事的(死人)”,并抢下了其他人手中钢管,但其他人抢过钢管继续对二被害人进行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暴打,我弟被打得几度短暂休克(身上到处可见上百个钢管挥打痕迹、整个背部肌肉组织被打的稀巴烂),直至天黑后,该团伙将伤势严重、生命垂危的我弟绑架丢弃在某偏僻的苗圃,并毁坏二被害人的手机卡,晚上8点才在路人帮助报警下,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最终,我弟因伤势过重于当晚9点10分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尸体解剖鉴定:我弟死于创伤性休克,其朋友熊某造成身体损害轻伤一级。
该案犯罪团伙:1、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他人死亡危害后果,还希望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2、该团伙有履行而不履行施救的义务;3、主犯陈某和梁某等大多数人都是犯有刑事前科的重犯、累犯;其中主犯陈某是本案主要组织策划者,用钢管打的最多最重的,并指导其他罪犯怎么打,案发10多天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我弟案发前还是伤害致人死亡的从犯,刚释放出狱一个月;4、未向受害者家属作出任何方式的道歉和补偿。
此案已由当地检察院移交到中院尚未开庭审判。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未向我们家属进行任何问询调查和慰问,特别是检方更是完全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问询笔录来定性定罪向中院提起公诉的,在检方移交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有被告人都定罪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且有2名参与绑架但未参与打人的被告定罪为“非法拘禁罪”;这不得不让我们受害者家属怀疑办案公安和检方某个别人员存在徇私枉法、为罪犯开脱减轻罪行的行为。
本案马上就要开庭审判,请问各位法律专家:1、检方对此定罪是否不当?2、主犯陈某是否能获死刑判决?3、中院此次判决对将来幕后主使黄某的归案判决带来哪些影响?4、如果对中院判决不服,怎样对检方提起控诉?要提供什么?这样的控诉作用多大?
我们受害者全体家属对各位法律专家及社会正义人士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及救助措施,深表衷心感谢!!!
此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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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六月飘雪 提问时间:2015-06-21 19: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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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21 23:38:30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被告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如本案一审判决被害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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