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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6死刑适用罪名有哪些 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有关的限制性规定

 45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5-09 14:40:48
导读:死刑一、适用罪名(46个)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

死刑

一、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无)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四、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知识延伸:

一、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二、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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