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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立案证据有哪些 怎么证明强奸事实

 22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5-13 16:30:01
导读:我们知道,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但立案是需要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对于强奸案,立案需要什么证据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我们知道,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但立案是需要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对于强奸案,立案需要什么证据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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