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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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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现在实际遇到的问题是,工伤职工2013年6月受工伤,后续诊断为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伤残。2014年10月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单位没有给伤残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伤残职工退休后没有任何生活保障。我想问一下,《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中,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而像这种由于单位没有购买保险,导致伤残职工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是不是也要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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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三人 提问时间:2015-07-02 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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