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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信访案件最新规定

 113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北青网  发布时间:2016-07-15 15:03:09
导读:“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随着执行案件的不断沉淀,出现了大量执行信访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多情绪激烈,四处上访并伴有闹访行为,给法院工作及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严重损害司法公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

“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随着执行案件的不断沉淀,出现了大量执行信访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多情绪激烈,四处上访并伴有闹访行为,给法院工作及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各级法院应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切实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并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各级法院应当加快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

下级法院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法院可约谈

《意见》中称,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

上级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以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

此外,下级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法院可以约谈下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尽最大努力解释

执行类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同情况。对此《意见》规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

其中提到,“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

《意见》还严格限定了信访化解的认定标准,即“案件确已执行到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三种情形。

符合执行异议等受理条件应立案审查

《意见》规定,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应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信访当事人向执行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信访当事人向上级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哪些典型执行信访被纳入法律程序处理?

《意见》将部分典型执行信访纳入法律程序处理,包括:

一是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信访,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四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什么情况下可终结信访?

《意见》对“执行信访依法终结”也作出了规定。

据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但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流程,畅通执行信访渠道,加强依法化解执行信访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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