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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急】

不予立案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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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们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法院说必须删除诉讼请求中的第二、第三项才能立案,否则不予立案!除此之外法院并未说出其它理由。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赵**,男,19**年**月**日出生,下岗工人,住大石桥市清真里9号9-51-1。
被告 大石桥市政府,市长赵龙。
诉 讼 请 求
一、撤销被告下发的大政补决字(2015)第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认定被告违法行政;
三、认定规划委员会违法行政。
事实和理由
一、鹏源明居四期地块74080平方米是钢都管理区钢都大队集体土地,没有依法转征收。
二、2012年10月,开发商大肆非法售房,其中1号地块售房最多,三个月后,市长冯殿辉任规划联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规划联审会议立项(2012年12月31日)第六期,违法程序:(1.集体土地、2.集资诈骗、3.“立项”)。
三、2013年9月6日,市国土局“对外挂牌”,造假欺骗社会,证明2012年定标低价出让土地造成集体和国家资金流失数千万。
四、在受害人一年多的强烈举报下,于2014年10月30日国土局曝光:1号地块40647平方米没有挂牌,地价1个亿!但楼房已建9栋,已非法集资超亿元,而原告正是1号地块的受害人。
五、常务副市长张渤亲自批示:“依法查处”无效,并撕毁封条抗建不误,掐断了受害人的水、电和三项动力电,致使受害人生活、生产瘫痪,停业下岗。
六、没有拆迁许可证,实施非法拆迁、强迁360余户。
七、没有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抗法建设楼宅25栋。
八、城乡规划建设局多次接到举报,且常务副市长张渤亲自批示要求城建局依法查处,但城建局依然任其违法建设,并违法补发规划许可证。
九、鹏源明居四期开发违反《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至今依然在违建中,是大石桥市政府违法行政的证据,并且大石桥市政府以权违法先后两次向原告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第101号和(2015)第3号,而原告的房屋属钢都大队钢都生产队集体土地(1号地块40647平方米)至今没有向社会招挂。
由于大石桥市政府的违法行政,放纵开发商的违法开发,并且任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正在依法向各级司法部门举报鹏源明居四期开发工程违法案件和相关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故申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还国法尊严,还社会正义!

具状人:赵**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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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44518 提问时间:2015-07-20 1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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